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
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安徽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按学年对学生的基础素质、智育素质和发展素质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综合测评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成绩=基础素质测评成绩×15%+智育素质测评成绩×75%+发展素质测评成绩×10%。
第七条 基础素质
(一)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素质能力。基础素质主要包括学生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纪观念、身心健康、科学人文素养等五个模块,测评应在学生形成性评价记录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1.政治素质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的信念和行动。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理论学习,关注时事政治。
2.道德品质
(1)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和网络道德修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2)树立集体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坚持公平正义,具有仁爱之心;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崇尚文明礼仪,注重仪表形象,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文明修身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具备良好的文明素养。
3.法纪观念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2)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遵守公序良俗,具有较强的规矩、规则意识。
(3)遵守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做到令行禁止。
4.身心健康
(1)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远离不良嗜好,洁身自爱。
(2)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自觉养成科学合理的体育锻炼习惯,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
(3)自觉养成自尊、自信、自强、乐群的心理品质,能够珍爱生命、健全人格、悦纳自我、接纳他人,具有较强的心理调适和社会适应能力。
5.科学人文素养
(1)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2)勤学善思,热衷阅读,积极实践,努力完善知识体系,优化知识结构,能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解决问题、指导实践。
(3)尊重中华民族优秀文明成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培养个人的人文情怀和审美情趣。
(二)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基础素质测评表》(附件1)并进行评分,每个方面满分20分,评分按优、良、中、及格、差五级计分,优:19-20分、良:17-18分、中:15-16分、及格:13-14分、差:12分以下(含12分),满分为100分。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基础素质测评细则与评分标准。
(三)学生基础素质评分采用“三评加权法”计算,三评(学生自评、测评组评、辅导员评)权重分别为0.2、0.5、0.3。
1.全班同学对照基础素质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学生自评分记为D1。
2.测评组按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基础素质评分,采用稳健统计法(去掉20%最高分和20%最低分后平均)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评分,测评组测评分记为D2。
3.辅导员按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基础素质评分,辅导员测评分记为D3。
4.测评组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每个学生基础素质测评分(记为D):
D=E—δ(E为加权平均分,δ为修正值)?
其中 E=0.2D1+0.5D2+0.3D3
δ=(D1—E)×0.2(δ可正可负)。
(四)基础素质成绩加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自立自强、拾金不昧、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校风和社会风尚的行为,视事迹和影响力酌情加1-10分。
(五)基础素质成绩减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1.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视情节减30—50分。
2.凡违反校规校纪,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每次减1-10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减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3.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工作等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视情节减10-20分。
4.其它确需减分的,可参照上述减分标准予以减分。
(六)基础素质成绩=测评分(D)+加分-减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八条 智育素质
(一)智育素质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所取得的考核成绩。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主要由通识教育课程(选修课是否纳入测评由学院视情况而定)、专业教育课程、集中性实践环节等课程考试(考查)等成绩综合评定,计算公式为:智育素质测评成绩=(z1m1δ1+z2m2δ2+……+znmnδn)/(m1+m2+……+mn)。
其中:zn为第n门课程的成绩,mn为第n门课程的学分数,δn为第n门课程的权重系数。
(二)计分说明:
1.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的标准计算;若为二级记分,按合格=85分、不合格=0分的标准计算。
2.大学体育课程成绩纳入智育素质成绩。
3.重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重修成绩不计。
4.学院可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及权重系数作具体规定,若课程权重系数无特殊规定,δn设为常量1。
(三)第四学年智育素质成绩主要测评第七学期课程成绩。
第九条 发展素质
(一)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素质测评主要对学生在就业创业、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体艺术等四个模块所取得的荣誉、成绩和成果进行评定。
(二)计分说明:
1.发展素质由班级测评小组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评定。由学生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发展素质测评表》(附件2)并进行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定后,报学院审核。发展素质成绩=起评分+附加分。
(1)发展素质起评分(50分)
采用以下计分方式:
?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达到2个学分者即可获得起评分50分。
?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未达到2个学分者,起评分计算方式为:起评分=(素质拓展实际学分/2)×50。
毕业班学生发展素质起评分可均按50分计算。
(2)发展素质附加分(50分)
附加分为各模块得分总和,每个模块最高分值为25分,附加分累计最高分值为50分。附加分测评指标与分值参考附件3。
2.发展素质成果仅限于学生在测评学年以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身份取得的成果。同一项发展素质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学生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3.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各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参照附件3制订测评细则与评分标准。
第三章 测评程序及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科研处、团委、校体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研究、处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测评以行政班级或同一年级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成员由辅导员和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为7人或9人或11人(班级干部占40%、寝室长和普通同学代表各占30%)。
第十二条 班级按照总积分名次顺序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登记表》(附件4)和《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附件5),报学院审核公示后,由学院统一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入班级参加第一学年综合测评,原专业学业成绩原则上计入智育素质成绩。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未明确编入班级的学生,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在3月份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指导性办法,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特点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2018学年开始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