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与环境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各类奖学金评选中,严格评选条件,优中选优。在助学金评审中,坚持“应助尽助”的工作原则,努力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与环境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严格按照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学院评选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四年级本科生。申请条件除满足学校评选办法基本要求外,按照前三学年专业必修课成绩(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综合测评名次依次推荐。若前三学年专业课必修课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名次一致,参考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创新发明成果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二至四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对象为一至四年级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
第五条 校本奖学金评选严格按照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学院评审具体要求,同一学年内校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不兼得单项奖。
第六条 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使用,由评审工作组研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评审领导组审批。
第七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审严格按照学校评审办法进行,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二次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兼得两类社会奖助学金。
第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上一学年受到院级通报及以上违纪处理的学生,取消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九条 各年级、各专业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后,如遇名额用不完等情况,由评审工作组商议重新调配,并报评审领导组审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全体党政领导班子、专业负责人组成,负责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方案和评审结果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全体学生辅导员组成,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方案,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初选工作以行政班级为单位,在学生学年鉴定、素质综合测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班级按照学校文件要求成立评议小组,辅导员担任评议小组组长,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其中班委人数不超过评议小组人数的40%。
第十三条 学生对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充分讨论后确定推荐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向学校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生态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